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协会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协会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协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协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协会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协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原则。
第六条 协会会长对协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协会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协会会长应当定期组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对协会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协会会长,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进行协会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并得到履行;协会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是否运行顺畅有效。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随着协会内外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是否及时;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建立培训、评价、轮岗机制。
(五)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协会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四)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六)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三)归口管理。根据协会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协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十三条 协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协会重大经济事项坚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三章 关键领域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关于预算控制。协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支项目列入预算管理,预算外支出作为特别事项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预算,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由各部门负责执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协会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十六条 关于收入控制。协会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社团票据、发票、银行票据等各类票据的取得、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协会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协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关于货币资金控制。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调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为协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纳、会计岗位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岗位。根据协会会长安排,财务部门也可作为内部审计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协会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的方法、范围和频率,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