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规范北京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简称“协会”)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开展的咨询服务工作,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指导,以协会《章程》为依据,在协会登记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发挥协会资源丰厚的整体优势,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协会开展的咨询服务活动,主要由协会协调行业内各方资源,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意见,进行资源对接,促进项目达成、扩大企业推广。
第四条 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
1.为会员、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提供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3.为会员、社会组织提供舆情处理咨询服务;
4.为会员、社会组织提供宣传推广咨询服务;
5.为会员、社会组织提供国际国内交流咨询服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治理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要求,结合协会咨询服务发展实践,针对不同的咨询服务内容,实行自愿有偿服务,由协会自主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协会实行有偿自愿咨询服务,其收费原则是:
1.会员享有部分免费服务;
2.非会员单位收费符合政策要求、参考既往案例、测算分类成本、各方分别承担。
第七条 协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协会承担的必要开支,主要包括工作人员交通、差旅、住宿、调研、人工、通讯、查询、证书、文印、设计、出版及咨询人员劳务费等。
第八条 经咨询服务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后达成委托意向,根据需要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在核定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费的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