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项目活动正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智力密集优势,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所承接的一切项目、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协会承接的项目,是指通过双方商定或经过招投标手续中标后承接的项目。协会应按照项目内容进行过程管理,按照项目约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三条 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是指以本协会名义开展的有利于北京城市建设研究发展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开展政策宣传、专题研讨、智库人才培养、专业培训、成果推广、交流考察、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四条 为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协会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及以上的活动,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条 活动对象不限制组织类别,活动范围包括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
第六条 活动前,活动负责人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和方式等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七条 重大活动应事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协会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为公益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自觉依法纳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与协会《章程》规定相悖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盗用协会名义,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公众利益、谋求不正当利益者,协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