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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5 12:53:38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协会经费的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条协会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协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统筹审批协会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协会的各项活动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承办协会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应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及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并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定期与银行对账单对账,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做好协会现金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工作,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许可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工作,使用支票应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五)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六)完成协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协会的收支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经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事项进行材料准备,并对审计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时反馈协会秘书长。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续时,应有第三人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后,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 支票付款后,应及时索取正规发票,交出纳人员。出纳按规定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原则上,壹仟元及以上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条协会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的收支,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三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按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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