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的准确使用和管理,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印章由会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条 协会各项工作均需加盖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印章,且应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协会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综合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四条 各理事、会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盖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印章,须持有理事、会员单位印章及领导签字的函件,经协会秘书长同意签字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盖印,不得将印章交由使用单位自行盖印。
第五条 为保证协会印章的有效性,由于人员更迭造成印章与实际负责人不符时,协会综合办公室应报请秘书长同意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