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证书以及其它相关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法律风险,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和开户许可证书。
第三条 证书的保管: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和开户许可证书,应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同意后,由专人亲自登记后放可携带使用,严防丢失;严禁将证书借出使用;
(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的复印件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和出借。
第四条 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专人存档,以便备查;
(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时,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书面同意。使用人应当按照证书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三)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协会秘书长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
(四)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由综合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变更;
(五)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协会各类证书的年检、变更和复查工作;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按要求正确悬挂。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