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健身俱乐部大都采取预付费消费方式,然而大多数俱乐部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并不详细向消费者解读某些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规定中的某些费用,俱乐部方面更是绝口不提。然而消费者一旦与俱乐部产生分歧,往往是俱乐部占上风。日前,本报记者接到北京一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在健身消费时遭遇转卡费问题,那么这笔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否合理,消费者是不是花了冤枉钱?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俱乐部转卡费是行业惯例3月27日,记者接到北京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称北京浩沙健身会所豪柏店的做法让人无法接受。据刘先生介绍,去年3月25日,刘先生和朋友在北京浩沙健身会所豪柏店花了2400多元,各办了一张会员卡,但豪柏店未能在原来约定的2006年7月1日正式开业,而是拖到10月份才开业。期间,刘先生和朋友向其工作人员表示,希望退掉其中一张卡。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没必要退卡,等这张卡时间到期了,再将另一个卡的时间转过去便可以了。今年3月份,当刘先生找到俱乐部要求转卡时,俱乐部工作人员则表示,必须收取200元的转卡费。这让刘先生非常不理解。
什么是转卡费?其实所谓的转卡费就是手续费,但是什么手续费需要200元呢?北京浩沙健身会所豪柏店运动部工作人员杨乐告诉记者:“消费者交纳200元的手续费,俱乐部方面是有规定的。所有浩沙健身店都是这样执行的。”北京浩沙健身会所总部负责投诉工作的唐女士也以同样的理由告诉记者:“关于200元转卡费的问题,公司有明确规定。”
那么,是不是只有浩沙健身会所收取转卡费呢?然而记者发现,所有调查过的俱乐部都收取转卡费。比如北京中体倍力所有的分店转卡费均为500元,青鸟健身的转卡费为300元,富地健身俱乐部为200元。收取转卡费,已经成了健身行业的惯例,只不过价格不同而已。
●律师商家无权收取转卡费与其说健身俱乐部收取的转卡费是行业惯例,不如说一些健身俱乐部很会玩文字游戏。记者发现,在北京浩沙健身会所与消费者刘先生签订的合同背面附有入会须知的条款,密密麻麻的小字必须在近距离下才能看清楚,在阅读的过程中,消费者极容易跳行,忽略一些内容。记者注意到,其中有这样一项条款:“本会所的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会员卡只限专人使用(计次卡除外),若会员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可书面申请并得以批允后,可将会员卡转让给他人,但每张卡只限转让一次,同时须交纳转会费人民币200元。”
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刘贵林律师帮助记者解读了这项条款。他指出,“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句话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前提是商家必须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商家尽到告知的义务,消费者在了解以后愿意成为会员,那么合同中的这句话是有效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知情权,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就是属于商家的问题。
对于转卡费的问题,刘贵林律师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转让的,因为持卡人本身就有转让的权利,在权利转让的时候,不用通知义务人(指商家),商家见到谁持卡,就应该主张其消费的权利,商家没有权利拒绝,更没有权利收费。这是持卡人的权利,也是合法的权利。”
●消费者转卡为什么要收我几百元?记者从律师处获得明确回答后,便联系了北京浩沙健身会所豪柏店会籍主管苏岩。他表示,健身俱乐部收取转卡费,是会籍管理必须要走的流程,会员专人专卡,而且只能转让一次,这对于会员管理是有帮助的。
但让记者不明白的是,会员管理流程、会员专人专卡的制度与所收取的费用有什么关联呢?会员之间的转卡不过是更换个人资料、更换照片、留作存档等简单的工作而已。另外,消费者在入会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会费。“为什么在转卡的时候还要再收取费用,难道这不是俱乐部应该尽的义务吗?难道简单的个人资料,更换照片,留作存档的工作就需要交200元?”刘先生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就表示,自己并不是为了钱的多少,而是觉得这项费用的收取不合理,没有任何依据。记者虽多次联系浩沙健身会所,但刘先生的转卡费问题至今仍没有任何进展。
北京市体育局市场管理处娄晓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多数俱乐部都是自己制定合同,而其中一些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短时间内有时很难判断。目前在一些服务性的体育场所中,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此外,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商家应提醒消费者仔细看过合同后再签字,这样也可以避免事后因未看清合同内容而导致争议的事情发生。
娄晓晶表示:“目前,体育主管部门只对其消防、健身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管理,至于俱乐部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文本,基本都是俱乐部自行制定的。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记者也从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产业处了解到,自《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健身俱乐部的星级认证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当前认证工作只是对提出认证申请的健身俱乐部的设备、人员等进行审查,价格并不在其认证工作的范围内。对于消费者关注的健身俱乐部某些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产业处副处长顾灏宁表示,各地消费水平不同,很难完善其价格体系,他们只能是在认证过程中提出某些价格方面的建议,收费标准还得由各俱乐部自己制定。
当前,有类似刘先生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而转卡费以及有明显推卸责任的合同条款,在很多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实施细则里屡见不鲜。此外,一些合同的入会须知不少就是约束消费者的条款,比如“运动前必须做好热身运动,否则运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会员本人负责”,“在授课教练的指导下进行课程运动。对于不听从指导造成伤害的,本会所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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